转让西藏自治区融资担保注册资本金1000万含两家法人股
转让西藏自治区融资担保注册资本金1500万含所有法人股
转让西藏自治区融资担保注册资本金500万含法人股
转让西藏自治区融资担保注册资本金2000万含法人股
融资担保是可以变更、每年只可以变更49%的股权
西藏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概况表
公司名称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注册地 西藏自治区
注册资金 1000左右
注册时间 10年以内
股东结构 股东结构简单
经营许可证 有
许可证有效期 长期
转让股权比例
主体公司债权债务情况 无
诉讼情况(法院诉讼情况) 无
处罚情况(工商、税务、) 无
代持情况 无
股权质押 无
银行贷 款 无
主体资格真实合法性 真实
行政处罚 无
其他情况说明 公司干净,账目齐全,随时对接,未经营过业务,尽调已完毕,
标的交易流程:
1.收购方确认标的基本信息,跟我公司签订居间协议,支付;
2.我司跟转让方沟通,转达收购方的需求,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支付定金;
3.收购方准备尽调清单,我司安排买卖双方见面,沟通具体的尽调,安排尽调;
4.尽调没有问题,支付第2笔款项,安排变更;
尽调标的有问题,沟通是否换另外的标的,否则按合同约定退还款项
5.变更完成,支付尾款
6.亮点:含法人股一起转让
为了规范保险代理人的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利用自身主业与保险的相关便利性,依法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企业,包括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相关损失勘查、理赔等业务的人员。